什麼是土司?為什麼要改土歸流?

說到「改土歸流」,就不得不提到「土司制度」。作為中原王朝管理西北、西南地區少數民族的方式,土司制度有悠久的歷史。 它形成于宋元時期,主要針對邊疆的少數民族,在明朝的時候最繁盛,崩潰于清代,結束于20世紀初。

秦、漢、唐朝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采用羈縻政策, 單從字面上理解,「羈」為馬絡頭,意思是用軍事和政治手段加以控制,「縻」則為牛靷,意喻著在經濟和物質上給予撫慰。北宋繼承并完善了羈縻制度,除了在部族首領之外,還委派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員以加強監管。

不過宋朝能夠控制的西南地區面積畢竟有限,直到元代,才逐漸演化成了「土司制度」。可以說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, 其實質就是「以土官治土民」,中原的王朝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,給予其官職頭銜,進行間接統治。

和中原王朝的諸侯王一樣,土司可以把職位傳給子孫,亦或是其他的親屬。同時土司在自己的領地內可以擁有一定數量的私人士兵、家丁和仆役,以維護自己的統治權威。 當然,土司也需要向皇帝進貢,并且承擔一定的稅金、傜役、并按照朝廷的敕令提供軍隊。

當然土司制度在當時有一定的先進性,但也存在著很大的弊端。由于土司官是世襲的,各地官員不能剝奪,于是有些土司官就是濫殺百姓,禍害邊境。他們擁有自己的人事權、兵權,不服中央的管理,跟周邊的土司發生戰斗,爭奪地盤,危害到正常的統治秩序。

于是明清時候的皇帝就采取取消土司世襲,改派流官,直接劃歸中央的政策,被稱之為——改土歸流。明朝雖然陸陸續續有改土歸流,但是實行的并不徹底, 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是在清朝時期,當然這也是因為清朝國力強盛,有能力去做這件事情。

當台灣、噶爾丹、沙俄這三方面的問題,都在康熙時期得到進一步的解決后。雍正便下定決心進行改土歸流,朝廷中總結歷代治邊疆經驗, 采取「改流之法,計擒為上策,兵剿為下策,令其投獻為上策,敕令投獻為下策。」

雍正四年(1726年),為了解決土司割據的威脅,在鄂爾泰的主持下,清政府首先在云貴地區展開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。主動配合改流的土司,朝廷多授予現任武職或其他世襲官職以示優待。對土司中敢于頑固抗拒者,均以武力消滅。

到雍正九年(1731年),滇、黔、桂、川、湘、鄂6省改土歸流的目標基本實現。但由于投送力、管理能力的局限,清王朝中央認為「江(按 :瀾滄江 )外宜土不宜流 ,江內宜流不宜土」, 云南南部的中小土司得以保留。 而在川西藏區,許多藏族土司也并未被清王朝削除。

因此,在民國及共和國前期,又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活動,土司制度終于徹底退出了歷史舞台。改土歸流減少了叛亂因素,加強了政府對邊疆的統治,有利于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。